漳州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漳州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材料
失业人员可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起每月1-20日(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持原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A4复印纸);
2、持本人《福建省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原件;
3、持失业保险缴费管理科出具的《失业保险减员个人缴费情况确认表》原件;
4、持已进行求职登记并申领的《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注: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农民工和外地户口除外);
5、持失业保险缴费管理科出具的《办理失业保险金单证手续通知书》原件;
6、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A4复印纸);
7、持户口簿第一页及本人户口记录页复印件一份(A4复印纸),并在户口簿第一页复印件上注明户籍所在的社区;
8、持工行闽都支行开立活期一本通(不要开卡)账号复印件一份(A4复印纸)(注: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农民工和外地户口除外)。
经办人员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 5-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其中:对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手续)。
漳州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程序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 ,应在失业人员终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5日内带以下材料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
①本单位和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凭证;
②失业人员个人档案。
③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审批表(近期彩色相片1寸4张);
④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
⑤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指定银行存折复印件;
⑥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复核无误后,失业人员按规定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字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统一由指定银行代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发。
漳州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期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服务窗口:市劳动保障大厦二楼7?8号窗口
咨询电话:87305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