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起,我市2018年失业保险金标准又有新提高。具体发放标准为: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的,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80%发放;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8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但最高发放标准应当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平稳运行的前提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90%。
防城港市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后未就业的;
(二)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五)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
(六)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八)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失业人员。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进行失业登记。
防城港市失业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附复印件);
(二)有当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提交本人户口簿(原件附复印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提交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证明,其中: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提交劳动关系证明;自主就业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三)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属就业转失业的人员还应提供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歇业证明;
(四)学历证书或培训结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原件附复印件);
(五)近期同底1寸免冠相片3张。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材料进行核实,给予办理登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记载失业登记情况,并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注明。
防城港市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二)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针对失业人员的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防城港市失业登记的已办理失业人员应履行义务
(一)主动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二)主动求职,积极应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
(三)按规定时间参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年度验证;
(四)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持联系,如实报告就业状况。
防城港市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从业证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或区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连续3次拒绝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和不参加职业培训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就业失业登记证》验证不合格或逾期不验证的;
(十一)出卖、转借《就业失业登记证》给他人使用的;
(十二)失踪、死亡的;
(十三)其他处于非失业状态的。
防城港市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其失业登记档案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被注销失业登记的,其档案由就业服务机构按档案管理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