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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缴缓缴社保“套路”多要理直气壮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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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给缴纳社保
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这合法吗?
市社保局解释:不合法,企业在试用期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人事档案没转移到单位不缴社保
新员工入职,由于人事变动的关系,之前的人事档案可能没有及时从原来的单位调来,没有人事档案用人单位就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吗?
市社保局认为:人事档案并非缴交社保所需条件,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缴社会保险的理由。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不签合同就不用缴社保
市社保局表示:当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缴纳社保时,员工可以提供以下证明,证明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社保
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是会给员工发一笔社保补助费,用现金代替社保缴纳。这样可行吗?
市社保局解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现金,员工个人自行办理社保缴纳的做法,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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