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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社保缴费基数比例调整,个人社保缴费比例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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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社保缴费比例新政策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我省有关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6〕60号),决定从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阶段性降低我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失业保险费率,在已降低的基础上再降低1个百分点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5%降低至0.5%,个人费率0.5%不作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在继续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30号)的基础上,将参保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再降低0.15%。生育保险费率,在继续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31号)的基础上,将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再降低0.1%。初步测算,阶段性降低参保企业社保费率,两年内可减轻企业社保负担7.32亿元(失业保险4.2亿元、工伤保险1.6亿元、生育保险1.52亿元)。阶段性降低有关社会保险费率期间,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确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通知》要求,各地要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收缴,确保基金应收尽收,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解读政策,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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