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社保局,市直各有关参保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2015社保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潮人社〔2015〕122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及待遇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潮人社〔2015〕123号)精神,全省和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4986元和3591元,现就调整我市2015社保年度(7月1日至6月30日)社会保险费征缴及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的调整
(一)机关事业单位及人员缴费标准的调整
执行《潮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方案(试行)》(潮府办〔1997〕10号)及执行《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的通知》(潮府〔1994〕31号)的单位人员缴费基数暂不调整,待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实施办法出台后另行通知。
机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仍按56%(单位48%,个人8%);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比例仍按8%;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仍按2%(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仍按1%(单位负担);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0.4%(单位负担),其他用人单位按0.8%执行。
(二)参加社保费综合费率的单位及人员缴费标准的调整
1.参加机关养老保险或个人缴费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工、临时工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薪金)总额申报。其中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暂不调整,待省发文后另行通知。即:个人月平均工资(薪金)总额高于全省2013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68元的300%,即13404元的,以13404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2408元的,以2408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个人月平均工资(薪金)总额高于全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91元的300%,即10773元的,以10773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1210元的,以1210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个人月平均工资(薪金)总额高于全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91元的300%,即10773元的,以10773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91元的60%,即2155元的,以2155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仍按综合费率26.8%征缴,其中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仍按23%(单位15%,个人8%);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仍按2%(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仍按1%(单位负担);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仍按0.8%(单位负担)执行。
2.参加社保费综合费率的其它单位及人员,按有关规定每月直接向地税局申报缴费。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的调整
1.按月缴费标准:
(1)城镇职工综合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月301.64元实行定额征收,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29.82元,职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71.82元。
(2)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月143.65元实行定额征收,其中单位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25.69元,职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7.96元。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逐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其参保类别的用人单位缴费标准执行,即综合医疗保险费为每人每月229.82元,住院医疗保险费为每人每月125.69元。
2.一次性缴费标准: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申请时其参保类别的用人单位缴费标准(综合医疗保险为每人每月229.82元,住院医疗保险为每人每月125.69元),以年递增10%的幅度计算,缴纳至满规定缴费年限。
二、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调整
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中,凡以上年度全省和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新的标准执行。
其中,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
1.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对在6月30日前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自7月1日起其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按13.50?的幅度进行调整增加。
2.工伤职工护理费的调整
对在6月30日前按月领取护理费的工伤职工,自7月1日起其护理费按13.50?的幅度进行调整增加。
三、其它问题
(一)单位申报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元。
(二)在社保局申报的机关临工户单位,请按规定填写《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情况汇总表》、《机关临工户职工度缴费工资申报表》,于7月15日前报送我局。有关表格的电子版可到市社保局网站http://www.czsbj.gov.cn下载。
各县、区参保单位填报时间,由各县、区社保局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