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构: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津人社局发〔2014〕103号
关于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现将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平均工资
(一)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232元,月平均工资为4686元;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53520元,月平均工资为4460元,计算计划内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此为准;用于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2564元,月平均工资为6047元。
(二)度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4686元计算。
二、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812元和14058元。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2109元。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6047元。按照6047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6047元与2912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2912元。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2912元。
(四)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2812元。
(五)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2812元。
(六)民政代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4686元。
(七)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4686元为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个人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260元为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