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336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当前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绍政办发〔2015〕179号)精神,经研究,特对部分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培训补贴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范围
1.单位符合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生产经常暂时面临困难但有望恢复的中小企业, ()“1—申请上月利润表”中“本年累计利润”为亏损的。
2.单位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5〕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
3.金融(银行、证券、邮电通讯、期货、保险),电力生产和供应,煤炭石油的采掘和销售,邮政邮电电信,烟草,炼钢炼铁,汽车整车制造和金属船舶制造,铁路航空运输,水泥建材,有色金属,房地产等根据绍市人社发〔2015〕134号规定不列入社会保险费减征对象的行业除外。
4.未享受并不再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
5.用工规范,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无欠缴记录。
二、补贴的标准和期限
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标准执行(绍市劳社发〔2015〕27号文件),即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所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的实际缴费额(不包含个人缴纳部分)之和计算,但最高不超过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计算的单位缴费额。已享受过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
2.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812元)。
3.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市人社局、财政局审批后可由促进就业资金予以适当补贴。
各项补贴期限至底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
1.符合条件的困难中小企业向所属地税分局提出书面的申请,并如实填写《市区困难中小企业申请表》,地税分局在收到企业申请后经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市地税局汇总,并提请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共同审批。
2.申请所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1—申请上月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及企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单位部分缴费情况各月明细表;
(3)1—申请上月职工工资发放清单;
(4)1—申请上月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3.受理时间
(1)的补贴申请受理时间为1月1日至1月20日。
(2)的补贴申请受理时间为10月1日至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