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高温补贴每人每月150元
中山市根据广东省高温津贴规定执行,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对不正常出勤等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情形也作出明确,每人每天6.9元。高温津贴每年6月至10月发放。
中山市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与往年相同,从事露天工作及室内工作场合的温度不能降至33℃以下的劳动者,每人每月可获得150元补贴。如需按天折算的,则每人每天6.9元。用人单位还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但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抵扣高温津贴。
高温下工作才有高温补贴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下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从事高温作业者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或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高温补贴起纠纷可投诉或举报
实际工作中,不少劳动者因不能明确自己的工种是否是高温作业而失去补贴,比如外勤人员或销售人员。
对高温补贴发放有争议性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举证对证。比如说,夏天的某个月份,前半个月都在下雨,温度甚至没有超过30℃,用人单位可以按照6.9元每天的标准发放高温补贴。如果其他作业场所有争议的,人社局建议由用人单位派代表、劳动者派代表,对作业场所分时段做测算,早上、中午和下午的温度进行测算,再依据气象局的记录判断。
如果员工在高温下作业却没收到高温津贴,可通过企业所在的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争取合法权益,或拨打12333投诉。如有用人单位拒不发放,将处2000元-10000元罚款。
补贴标准相关规定
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 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全国至少已有28个省份制定了高温津贴标准,未制定的分别为,黑龙江、西藏、青海等四个省份。
具体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长,各省的标准不一。在这28个省份中,有13个省份发放标准为按月发放,另有15个省份按天发放。
按月发放的地区中,如发放高温津贴排名靠前的浙江、山西、江西等省份,津贴金额最高的为山西和江西,为240元每月,浙江省为225元;最低的为广东省,为150元每人每月。
按天发放的地区中,标准最高的为天津,24元每天,最低的为贵州、河北,8元每人每天,与天津相差2倍。
高温津贴发放标准高的多数为东部地区。与此相反,西部地区的一些省份发放高温津贴较低。
哪些人群可领高温补贴?
判断是否属高温补贴发放对象有两个标准,符合其一即算。分别是:
①从事露天岗位工作
②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前者一般包括建筑工人、交警巡警、环卫工人、户外线路检测人员、仓库搬运工等;后者一般炼钢工人、机械铸造工人等,具体需要看工作场所的温度。像一些工厂的铁皮厂房,里面若温度超过33℃,也应发放高温补贴。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措施》还对用人单位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非全日制用工以及实行特殊工时的高温津贴发放办法作出规定。对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及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实际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高温津贴;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这两种特殊工时的高温作业人员,则要按月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高温福利还有这些
1、达37℃以上,下午暂停工
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法,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2、孕妇工作环境不能超33℃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3、工作中暑致死视为工伤
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应当发放免费清凉饮料
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