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社部门获悉,去年山东调整了企业职工防暑降温标准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气折算发放。
2015年7月,山东省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的津贴从每人每月由120元涨至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涨至140元。这也是山东省自2006年以来首次上调这一标准。
据烟台市安监局相关部门介绍,关于夏季企业防暑降温问题,早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职业健康科室就走进企业进行了培训;而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也对高温天气下的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不定时检查。
记者查阅《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发现,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根据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的介绍,企业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劳动者可向企业注册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仲裁部门起诉。而《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