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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假国家规定年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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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假国家规定2017

广东省新规定即修订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修正)》,删除了晚婚及晚婚假10天的规定,于1月1日起施行。故1月1日及此后登记结婚的,应适用修订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修正)》规定,婚假一律为3天。  鉴于深圳特区《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修正)》并没有关于婚假的规定,因而目前看来,广东省新规定出台后深圳职工结婚也仅享受3天的婚假。后面,如果深圳新修订的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也不涉及婚假的相关规定,则即使深圳新修订的法规通过,深圳职工结婚也仅能享受3天婚假。但如果后面深圳新修订的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涉及结婚的假期规定,则深圳职工结婚也需要根据新修订的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给予深圳经济特区职工规定的婚假天数。

问:1月1日前已登记结婚的广东晚婚职工,但未休婚假,婚假天数如何确定?

答: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1月1日前登记结婚的广东晚婚职工,仍适用《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正)》的规定,即"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故1月1日前登记结婚的晚婚职工,可享受3天的结婚假和10天的晚婚假,共计13天。

深圳特区1月1日前,并没有关于晚婚的特殊规定,故晚婚待遇应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正)》确定,待遇同上,即享受3天的结婚假和10天的晚婚假,共计13天。

深圳产假国家规定2017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该规定中涉及的女性产假基于女职工生理和心理的特殊需要而设定,是每个女职工发生生育事实即可享受的产假。

除此之外,国家基于人口控制的需要,另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女职工合法生育行为进行鼓励,具体到地方,即表现为通过制定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给予地方合法生育女职工产假的奖励和给予合法生育女职工配偶陪产假的奖励。就广东省和深圳经济特区而言,目前相关的生育奖励规定为: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正)》(表格中简称"广东2014修正")规定"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单独二孩背景提倡晚婚晚育)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修正)》(表格中简称"广东2015修正")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全面二孩背景取消晚婚晚育待遇)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修正)》(表格中简称"深圳2015修正")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单独二孩背景提倡晚婚晚育)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征求意见稿)》(表格中简称"深圳2016意见稿")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全面二孩背景取消晚婚晚育待遇)

基于如上关于产假的规定,广东省与深圳经济特区的产假天数区分《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征求意见稿)》是否通过实施,可总结为如下2表:

表1:《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征求意见稿)》未通过施行时,广东省与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陪产假天数基于条例分析应为:

通过比对可以发现,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修正)》仍保留了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享有增加15天产假的规定,该规定与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的规定并不相符,立法目的甚至出现冲突。笔者就该问题向相关部门咨询,深圳人计委答复其系统显示适用的是《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深圳中院答复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官方公布,已产生法律效力,应当适用。由此可见,深圳行政和司法之间并未就该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这也实际上增加了用人单位选择适用条例的困难。

表2:《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征求意见稿)》通过并施行时,广东省与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陪产假天数基于条例分析应为:

一般而言,修订征求意见稿是法律法规修订的风向标,未来,如果《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征求意见稿)》得到完整通过,则深圳职工可享受的合法生育待遇即为如上图2"深圳"所示;如果该修订征求意见稿是在意见征询后对生育待遇重新调整的情形下审议通过,则深圳经济特区职工合法生育后的产假和陪产假天数应以调整后的具体天数为参考。

问:休产假期间跨越新规定施行时间,产假天数如何确定?

答:对于适用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地方而言,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广东省新规定即《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修正)》出台前已发生生育事实的女职工,产假天数应按之前的老规定执行,即应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4修正)》确定具体的产假天数,符合晚育情况的应享受晚育待遇。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深圳特区未颁布关于全面二孩的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情况下,即《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征求意见稿)》未审议通过的情况下,深圳特区自1月1日起至全面二孩的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日前存在一个条例适用的争议期,这期间具体可能存在以下三种产假天数可能:1、同时适用《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修正)》和《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修正)》,此时争议期深圳地区职工产假天数可参照上图1中的"深圳"确定;2、仅适用《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修正)》,此时争议期深圳地区职工产假天数可参照上图1/2中的"广东"确定;3、在《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征求意见稿)》通过且明确该全面二孩的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溯及既往的情况下,争议期深圳地区职工产假天数根据深圳全面二孩的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确定,在《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征求意见稿)》获得完整通过的情况下,争议期深圳地区职工产假天数可参照上图2中的"深圳"确定。

以上即为广东省和深圳经济特区婚假产假相关问题的情况分析,在适用法律尚不明确的情形下,深圳特区的婚假产假待遇确定还有待地方给出更明确的意见或者新条例给出更明确的适用规定。在此之前,为稳妥起见,避免风险,建议深圳地区的用人单位通过和职工协商约定、就高给予待遇等更稳妥的方式处理职工的产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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