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闹的沸沸扬扬,人尽皆知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弄得未婚人士直呼悔不当初,应该早结婚生娃的!更有人称,一定要12月31号之前扯证,不然就没有晚婚假了!究竟《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哪些修正呢?又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哪些变化?
修正案要点如下:
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进行奖励的规定;
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删除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规定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晚婚假还有木有?
晚婚假仍有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删除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规定。很多人认为1月1日,就没有晚婚假了。然而,对于晚婚的奖励,修改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与《婚姻法》均有涉及,此次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并未修改。《婚姻法》的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也即晚婚假仍有法律依据。如果国家要取消晚婚假奖励的话,要修改婚姻法喽~
晚育的奖励假期真的木有了吗?
大家先不要桑心!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是这样表述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从该法规的表述,我们可以看出,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是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只是具体的奖励办法需要各地出台规定,之前的奖励政策将被取代哦~不过,大家还是可以报一丝希望的!
随着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于1月1日实施,各位HR朋友们要忙起来喽~规章制度的修订势在必行,你准备好了吗~
看看之前的奖励晚育假吧!缅怀一下,不知道各地之后修改的新政策会是怎样喽~
城市 | 晚育假规定 | 参考文件 |
北京 |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 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上海 |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
天津 | 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河北 | 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山东 | 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江苏 |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南京 | 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一百二十天(含法定产假九十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
无锡 | 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以在享受法定产假九十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可以享受护理假十天。 | 无锡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
浙江 | 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 |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广东 | 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福建 | 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 |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四川 | 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重庆 | 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 |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湖南 | 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湖北 | 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 |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河南 | 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安徽 | 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辽宁 | 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吉林 | 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业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黑龙江 | 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 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 |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甘肃 | 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广西 | 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贵州 | 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海南 | 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15日。 |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江西 | 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内蒙古 | 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宁夏 | 晚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山西 | 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 |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陕西 | 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新疆 | 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云南 | 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