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的相关政策还未出台,小编先整理出仅供参考!
一、养老保险关系从广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转出。
1、参保的代理人员出具接收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保部门的证明材料。
2、人事代理部统一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申请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
3、代理人员到人事代理部领取《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并按其具体要求办理养老关系转入申请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代理人员将《联系函》、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原件验讫,收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交给人事代理部。
5、人事代理部统一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养老关系转移手续。
6、代理人员到人事代理部领取养老保险对账单、养老保险转移单、养老手册。
7、代理人员把养老保险转移单交给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入账。
二、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到广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
广西行政区内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办理流程:
1、代理人员把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交回人事代理部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代理人员统一将材料上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将审批通过的《申请表》返还广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
4、广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通知客户领取材料。
5、代理人员凭《申请表》回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关系转出手续。
6、代理人员把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交回人事代理部。
7、人事代理部交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养老手册给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并计入个人账户。
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办理流程
1、条件: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2、大致办理流程:
(1)、代理人员把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交回人事代理部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各一张(原件验讫)。
(2)、代理人员统一将材料上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将审批通过的《申请表》返还广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
(4)、广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通知客户领取材料。
(5)、代理人员凭《申请表》回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关系转出手续。
(6)、代理人员把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交回人事代理部。
(7)、人事代理部交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并计入个人账户。
温馨提示:
1、广西人才交流中心社会保险受理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程序、所需材料均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最新颁布的政策规定为准。
2、每年七月领取上年度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3、由于社保费属于代收项目,非人事代理收入项目,所以人事代理部只能开具养老保险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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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填个表格)。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打印出全国统一格式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同时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个人账户总额和12%的统筹基金)。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统一按国家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四)将所有手续交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