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铁岭市城乡低保提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
由594元提高到636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
由4838元提高到5208元
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为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提高城乡社会救助水平,7月1日起,我市将执行新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今年5月末,市政府下发了《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铁政办发【2020】9号)。通知指出,为全面落实市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工作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市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其中,全市各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由594元提高到636元,提高7.1%;全市各县(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由4838元提高到5208元,提高7.6%;全市各县(市)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 773元提高到828元,提高7.1%;全市各县(市)区农村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标准分别由7054元、6290元提高到7284元,提高3.3%、15.8%;全市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598元提高至1880元,提高17.6%;全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160元提高至1400元,提高20.7%;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