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期间,新疆连年调高低保标准,实现低保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有效衔接。同时,对城乡低保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简称“四类人员”)低保金适当增加,确保兜底对象稳定脱贫。
自2020年1月1日起,新疆城市低保标准不低于500元/月,比2016年的376元/月提高了124元,增幅33%;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4100元/年,比2016年的2855元/年提高了1245元,增幅44%,2020年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为375元/月,比2016年300元/月增加了75元,增幅25%;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为256元/月,比2016年161元/月增加了95元,增幅59%。
“十三五”期间,新疆通过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紧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每年确定的全区城乡低保标准略高于国家扶贫标准,确保了兜底对象稳定脱贫,充分发挥了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作用。
“十三五”期间,自治区民政厅加大救助对象实名制管理,按规定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供养等救助范围,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目前,全区共有城乡低保对象178万人,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四类人员”比例由2016年的44%提高到72%,城乡低保救助精准度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