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激发小微企业发展活力,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
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行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扶持政策
第一条 加强工商部门政务服务能力,开辟小微企业绿色通道,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为企业提供无偿代理服务,指导企业办理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年报公示等业务。
第二条 对争取到国家、省级专项资金的小微企业,经验收后由区级财政按到位专项资金金额的15%给予配套补助(以资金下达文件为准),配套补助封顶30万元。
第三条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小微企业,挂牌当年除省级财政给予的资金补助外(不超过30万元),由区财政再给予20%的配套补助(以资金下达文件为准)。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公司优先为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
第四条 支持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小微企业银行融资贷款比上年新增50万元以上贷款部分,给予同期基准利率50%贴息,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万元。
第五条 引导龙津融资担保公司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允许小微企业提供经双方确认的应收账款给龙津担保公司作质押担保,不需另再提供其他实物担保物,并实行担保费优惠政策,月担保费按1.5‰收取。
第六条 积极引导小微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发展,加大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商贸企业集聚区建设的支持,并在场地租金等方面对入驻的小微企业予以优惠。实行标准厂房租赁优惠政策,当年度培育上规模或限上的小微企业,在原有标准厂房租赁优惠的基础上,每个月每平方米租金降低2元。
第七条 设立研发经费审计补助费,鼓励小微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建立健全研发经费专账制度,对规模以上及限上企业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研发经费专项审计的费用支出给予50%补助,补助额度每年不超过1万元。
第八条 支持小微企业开拓市场,对自行参加国内重要展会的小微企业,按单次展位费的2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召开面向国内外客户的国内产品订货会的小微企业,按照单次会场租金的2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个小微企业一年奖励一次。
第九条 对限上商贸流通企业或规上工业企业年产值(销售额)增长达30%-50%的,奖励企业2000元;增长50%以上的,奖励企业5000元。对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额增长达50%以上的,奖励企业2万元。
第十条 区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可向重点支持科技型创新创业小微企业倾斜。
三、附则
1.若省、市、区扶持政策内容相同但奖励标准不一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2.以上措施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区经信局、商务局、住建局、农业局、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