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社、财政、税务等三部门出台《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疫情防控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保障疫情期间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突出帮扶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通知》明确,从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对受疫情影响失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
《通知》在延续2019年稳岗返还政策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30人以下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稳岗返还政策倾斜支持,返还标准按上年度3个月当地每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
同时,对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采取轮班工作、协商薪酬及待岗等方式稳定岗位的参保单位,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
疫情防控期间,返还比例可由50%提高到60%;对面临生产经营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2019年第四季度以来连续亏损2个季度的30人以上企业,返还标准按上年度6个月当地每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
《通知》突出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规定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至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3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裁员人数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上年末参保人数的20%。
职工退休、死亡、调出、上学、入伍、劳动合同期满、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联企业之间职工换岗的,不计入裁员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