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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创业补贴政策标准,青海创业扶持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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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大通、湟中、湟源县支行,省属各高校:

为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部署,根据人社部、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不断拓展就业领域

(一)支持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各市(州)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8〕92号)和省人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青人社厅〔2019〕5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全面落实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政策制度和服务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和创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在县以下基层服务单位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可通过直接考察的方式择优聘用到服务地乡镇事业单位,在考察过程中应注重工作实绩在组织考察中的权重。对小微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认定以在我省登记失业为准。

(二)鼓励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各地要贯彻落实《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17〕43号)精神,多渠道开发基层岗位,狠抓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充分发挥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渠道作用,巩固提高骨干企业和大中企业促就业的传统优势,引导企业改善用工环境,加大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的用工比例,吸引高校毕业生就业。大力发展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新的就业增长点,充分挖掘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促进就业。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各地要全面贯彻省财政厅、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精神,落实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创业扶持政策,拓宽多元化资金支持渠道,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对获得市(州)级以上荣誉称号以及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信用良好的大学生创业者,原则上取消反担保。在符合学位论文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本科生用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各地要认真贯彻省人社厅、农业农村厅《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的若干措施》,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对符合创业领办和服务条件的,及时兑现生活和社保补贴、首次创业奖补、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资格优先申报、税费减免、提供场地支持等优惠政策。要发挥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服务载体的作用,为毕业生创业提供咨询辅导、项目孵化、场地支持等服务,对入驻实体数量多、带动就业成效明显的,按规定给予一定奖补。

二、切实加强就业服务

(一)开展职业指导。西宁市、海东市和海西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根据本地情况,联合同级教育部门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选择一批高级职业指导师为毕业生提供专门指导,通过指导、测评、体验等方式,提升毕业生职业素养和就业竞争力。各高校要加强学生职业生涯发展教育,对低年级学生着重进行职业生涯启蒙,对高年级学生着重提升职业素质和求职技能。各地人社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统筹资源,建立职业指导师联系毕业班制度,每个班指定一名职业指导师,讲解就业形势政策、求职方法,加强就业观念引导,促进毕业生积极就业、理性择业。加强深度贫困地区高校毕业生职业指导工作。

(二)做好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省就业服务局要加强与教育部门联系,在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同步启动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衔接工作,尽快完成2019年度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交接工作,并按生源地分解到各市(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各地要按照省就业局分解到各市(州)毕业生实名信息,及时采取电话寻访、户籍比对和上门寻访等措施,补充完善其实名信息,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服务,落实精细化帮扶措施。同时,各级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加强对有就业需求毕业生的实名信息登记工作,及时跟进毕业生就业动态更新,根据毕业生就业意愿和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岗位信息、职业指导、培训见习、档案管理等就业服务。各高校要持续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和指导等服务,及时通知他们参加线上线下校园招聘,各院系也要主动与他们联系,推荐岗位信息。

(三)着力推进精准服务。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高校毕业生相关信息,组织分层次、分类别、分行业的校园招聘活动。各地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及时将本地政策清单、服务清单、服务机构联络清单向毕业生普遍推送,对未就业毕业生逐一进行联系,针对需求开展个性化就业帮扶。要聚焦长期失业、就业困难毕业生,加大政策服务倾斜力度,帮助他们尽快适应和融入就业市场。将留学归国人员、港澳台青年全面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同等提供就业创业服务。

(四)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作用。各地要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支持发展专业化、行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更好满足高校毕业生多元化服务需求。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专场招聘、就业创业指导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职业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信息,编制本地区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并加大宣传推介,运用“互联网+就业”推进就业信息跨区域互通共享,用好高校毕业生精准招聘平台,提高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五)实施离校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专项就业培训。各地要按照《2019年全省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计划实施方案》(青政办〔2019〕44号)要求,继续组织离校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开展能力素质、产业技能、“创业+技能”等培训,提升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和创业能力。要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其中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每天20元的生活费补贴,交通住宿费统一按照省内300元、省外800元的标准执行。鼓励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学习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取得多个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拓展就业创业本领。实施藏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提升计划,藏区六州年内各组织100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赴援青省(市)参加就业见习和培训,鼓励异地实现就业。  

(六)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按照省委组织部、人社厅等部门印发《青海省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实施方案》(青人社厅发〔2019〕57号)要求,通过实施能力素质培育、岗位锻炼成才、职业发展支持、成长环境营造、服务体系建设和后备人才选拔等六项具体计划,为基层发展提供人才支持,为高校毕业生在基层成才成长创造条件。统筹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畅通流动渠道、健全完善保障措施等,使高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

三、强化就业权益保护

(一)简化就业手续。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精简落户凭证,简化办理手续。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安排毕业体检,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尽力避免手续繁琐、重复体检。

(二)维护就业权益。各地要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严厉查处虚假招聘、违规收费、“黑中介”、就业性别和民族歧视、违规检测乙肝项目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以求职、就业、创业为名义的信贷陷阱和传销、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指导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聘条件,对同等学历不同培养方式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同等就业机会。加大就业权益保护宣传,在招聘会现场、服务大厅和相关网站发布防范求职陷阱的专门提示、典型案例、维权警示和投诉渠道,增强高校毕业生风险防范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

(三)规范就业签约。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四不准”规定,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钓,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参与签订不实就业协议。就业协议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得出具虚假用人证明,不得随意违约。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核查,健全就业状况反馈、评估机制,真实反映就业情况。

四、全力做好兜底保障

(一)扩大就业见习规模。各地要继续动员本地区各类企业参与创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拓展一批高质量就业见习岗位,确保有见习需求的毕业生都能参加见习。对已设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要进行一次评估,对符合继续设立条件的予以保留,对不符合继续设立条件的予以撤销。同时,要持续抓好16-24岁失业青年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确保今年年度600人就业见习目标顺利完成。对见习期满且留用率达30%(含)以上不足50%的,按每人每月700元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留用率达50%(含)以上的,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登记就业的,按实际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给予一次性1000元/人奖励。

(二)扎实做好困难帮扶。将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大到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补贴时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补贴发放工作在毕业学年10月底前完成。对民办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要确保同等享受政策。各地人社、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做好求职创业补贴申办、凭证简化、资金安排等工作,确保补贴按时发放到位。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毕业生以及就业困难少数民族毕业生、长期失业青年实施“一对一”援助,量身定制求职就业计划,在深度贫困地区开展送岗位上门活动,集中帮扶高校毕业生就业。

五、狠抓工作责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作为重要政治责任,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依托本级促进就业和根治欠薪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组织和动员各方发挥职能和优势,综合施策,形成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合力。人社部门要加强统筹谋划,协调各有关方面推动工作落地,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教育部门和高校要认真落实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保障“机构、场地、人员、经费”四到位。公安、财政、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发挥职能优势,密切协作,合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二)加强政策落实。坚持把完善政策体系作为引领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先行条件,按照国家新一轮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文件部署,结合新时期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形势、需求、特点,不断完善政策体系,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更加稳准优质的帮助扶持,为稳就业提供了坚强保证。全面精简政策凭证,凡可联网查询或承诺保证事项,一律不再要求申请人出具证明。加快政策申请、审核、发放全程信息化,确保政策及时兑现。综合运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监测、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密切跟踪经济运行变化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影响,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大力实施高校毕业生“换脑筋、闯市场”主题宣教活动,广泛开展政策宣讲、就业创业典型事迹报道、就业观念专题讲座、企业家现场传授、毕业生实地观摩等,转变社会家庭还残留的计划安置陈旧就业观念,帮助他们树立市场就业、多渠道就业观念。积极开展“筑梦未来、与你同行”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推介活动,充分利用好网络、移动通讯等新媒体技术和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介,打造国家和我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全方位宣传平台,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就业形势、熟悉就业政策、知晓就业信息,做好充分的就业创业准备。

(四)加强情况上报。各地要按照《关于定期报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状况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7〕466号)要求,按时上报本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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