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从云南实际出发,立足老年人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进一步整合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机制、加强城乡统筹、扩大社会参与,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让老年人享受到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80岁以上老人可随子女迁移户口
《意见》明确提出,支持老年人随子女迁移户口。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适当放宽65周岁以上老人随子女迁移户口政策。
推行老年人服务同城同待遇
为实现老有所养,提升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意见》提出,全面建立针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并做好与长期护理保险衔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支持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此外,推行老年人服务同城同待遇,在交通出行、文体休闲、卫生保健等方面,常住非户籍老年人享受本地居民同等优待,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拓展同等优待事项范围。
打通异地养老就医结算渠道
“到2020年,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意见》要求,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在城市社区及部分乡镇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农村社区及部分城郊接合部社区以老年协会为基础发展互助养老服务站(点),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就餐、托养、上门照护等服务。为增强医疗机构的养老服务能力,我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在老年人普遍关注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方面,我省将打通异地养老就医结算渠道,推进参保地和就医地之间进行点对点的联网结算,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老年人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支持条件成熟老旧小区加装外挂电梯
为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意见》要求,在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未建有养老服务设施的老城区和老旧小区,采取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补充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条件成熟的老旧小区通过加装无障碍坡道、加装外挂电梯、卫生间加装扶手等完成适老化改造。同时,开辟候乘专区或专座,引导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开设老年阅览区域,老年人免费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园、旅游景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