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户籍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城乡低收入老年人(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对象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可领取不少于50元的高龄津贴(不计算家庭收入之中)。
具体发放标准可由各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各地现行80至8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政策执行范围和发放标准大于和高于本次通知确定的范围和标准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发放范围,提高津贴标准。凡符合以上条件的老年人,可通过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向当地民政、老龄部门申报,经“三级审批、张榜公示”后发放。
我省高龄老人有哪些补贴?
一、高龄津贴
补贴对象范围
● 户籍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
● 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城乡低收入老年人(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对象中的老年人)。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50元的高龄津贴(不计算家庭收入之中)。
二、养老服务补贴
补贴对象范围
为具有辽宁省户籍的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中:
● 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高龄老人
● 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因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如厕、移动等不能自理而需他人帮助,或因丧失认知能力日常生活必须有人照顾,经过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为失能、半失能老人。
补贴标准
由各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和材料状况自主确定,原则上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指定统一的市级补贴标准。享受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得兼得,已补贴标准高者为准。
三、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范围
为具有辽宁省户籍的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中:
● 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高龄老人
● 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因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如厕、移动等不能自理而需他人帮助,或因丧失认知能力日常生活必须有人照顾,经过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为失能、半失能老人。
补贴标准
由各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和材料状况自主确定,原则上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指定统一的市级补贴标准。享受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得兼得,已补贴标准高者为准。
“幼有所长,壮有所用,老有所养”,这是人人都期待的美好愿景。是否能叫幸福社会,关键就看老人是否生活幸福。“老有所养”是社会底线,“老有善养”才应是社会常态,从“老有所养”到“老有善养”,高龄津贴更大意义并不在钱上,而在于释放出一个强烈信号:鼓励老人“不自卑,不自负,也不羞怯”的活着,使高龄老人获得感增加。“优雅地老去”,不应只是人生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