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那么安徽高温补贴标准是如何的呢?本文为你介绍关于安徽高温补贴发放标准的相关知识,可供参考!
安徽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调整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
2011年,安徽省建立高温津贴制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用人单位需发放享受高温补贴,补贴标准为10元/天,发放时间为6-8月。此次调整,是我省高温制度建立后的首次调整,对于维护高温场所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
调整后,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调整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同时,此次调整还扩大了高温津贴发放范围。我省建立高温津贴制度时,发放范围仅为企业,这次将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也纳入其中。按照规定,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也就说,在新政发布之前的2个月里,如果用人单位是按照10元/日标准发放,需在后期补齐差额。
此外,《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津贴制度,并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及具体标准。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