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老龄办、民政局:
为认真落实新修订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老年人优待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65号)第二条规定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标准。设区市老龄工作部门、民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和老年人规模提出方案,为设区市人民政府分级分类确定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提供依据。
二、筹措资金。各设区市、县(市、区)老龄工作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支持,将所需资金及工作经费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三、建立台账。县(市、区)老龄工作部门或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高龄津贴发放档案管理制度,按人建档,定期做好数据分析与统计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数据录入“数字民政”信息系统。各设区市老龄工作部门、民政部门每年年中、年末分别将本地高龄津贴的发放人数、金额等情况对应上报省老龄、民政部门。
四、落实发放。为确保高龄津贴这项惠民工程落到实处,高龄津贴应当实行社会化发放,做到及时、透明、便捷,确保高龄津贴按时足额发放到高龄老年人手中。为此,在高龄津贴的申报、审核、发放、管理、监督等方面,设区市老龄工作部门、民政部门要根据实际,统一制定可操作的具体办法。
五、几点要求
建立高龄津贴制度、做好发放工作,社会关注度高,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老龄工作部门、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一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推动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加强信息沟通,确保高龄津贴政策的不断完善和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争取各相关部门支持,加大工作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做实。
二是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老龄、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管体系,自觉接受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三是充分发挥引导作用。要以建立健全高龄津贴制度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要引导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开展适应老年人需求的居家养老、社区日间照料、社区卫生、机构养老以及网络信息等各种为老服务,提高老年人晚年生活的获得感和幸福指数。
江西省老龄办江西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