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公布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自1月1日起调整《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5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财行〔2015〕497号文件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1、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省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厅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2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
2、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件。
二、适当调整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出差目的地为长沙地区(含所辖县市区)的,处级及以下人员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每人每天调整为350元,处级以上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不变,即每人每天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800元、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450元。出差目的地为省内长沙以外地区的,所有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保持不变,即每人每天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800元、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450元、其他人员330元。
三、财政部公布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四、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五、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