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第17期食品安全(省级局专项)监督抽检情况公告
近期,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调味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蜂产品等3类食品82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76批次,不合格样品6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调味品2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30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蜂产品50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
二、不合格样品情况如下:
(一)勃利县万客龙超市销售的标称乐陵市正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椒粉,铅检出值为6.1mg/kg。标准规定为≤3.0 mg/kg。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华测检测(300012)技术有限公司。
(二)集贤县腾达干调商店销售的标称吉林民食塔醋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酿造食醋,总酸检出值为3.05g/100ml。标准规定为≥3.50 g/100ml。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三)佳木斯市郊区金沃生鲜超市销售的标称安达市米香缘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川粉,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460 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四)龙沙区永永鑫超市销售的标称龙江县鸿泰淀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粉条,铝的残留量检出值为439mg/kg。标准规定为≤200 mg/kg。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五)鸡西市物尔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南昌高新区恒巢源生物科技厂生产的恒巢源椴树原蜜,嗜渗酵母计数检出值为1300CFU/g。标准规定为≤200 CFU/g。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六)双鸭山市尖山区映山红黑蜂蜜礼品城销售的标称宝清县映山红东北黑蜂蜜加工厂生产的黑蜂雪蜜,嗜渗酵母计数检出值为2100 CFU/g。标准规定为≤200CFU/g。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三、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查找原因进行整改;经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2.不合格产品信息
3.合格产品信息
4.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1日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33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的通告的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药品基本情况说明
2017年4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总局关于33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的通告》,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60250191、160350281、160451101、160550271的菊花性状不合格,其余项目均合格,该批产品来源为菊科Chrysanthemum morifolium Ramat的干燥头状花序或花蕾,收载于《浙江省中药炮制规范》标准规定:“呈类球形,直径0.6-1.2cm,总苞蝶状,总苞片3-4层,黄绿色或褐绿色,舌状花为总苞片所隐藏或部分外露,内卷,类白色、浅黄色或黄色;管状花为舌状花所隐藏,深黄色。气清香,味甘、微苦。”而检验结果所依据的标准为“《中国药典》,盛开时采摘花朵已开放的菊花”。
二、检验情况说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菊花品类中的胎菊并没有相应的国家中药炮制标准。
经公司对该批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记录进行核查,记录显示该批次产品生产流程完全按照国家GMP要求,依据《浙江省中药炮制规范》标准检验,各项指标均符合要求。造成本次抽检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为检验标准的依据不同,本次抽检结果所依据的检测标准为《中国药典》中菊花性状指标为盛开时采摘花朵的菊花,而公司的菊花检验标准为胎菊,花蕾期采摘的菊花,实为同一植物,并且花蕾期胎菊是杭白菊中最上品的一种,民间认同度高,其中各项内在含量均比开放的菊花更高,质量更佳。
三、公司采取的措施
事后,公司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对涉及批号的产品暂停销售使用,并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启动召回程序和召回工作。
同时,我司已积极与药监部门说明汇报以上情况,提报胎菊产品质量实验研究数据,沟通推进菊花的国家中药炮制标准修订。
四、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12月31日,涉及该批次产品销售金额为79,793.6元,占公司度营业收入的0.0004%,占比极小,本次事件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后续将密切关注相关事件的进展,并及时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公开披露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19.360,-0.28,-1.43%)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