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神华集团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神华人字[2002]370号)文件,查阅职工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人事档案必须是工作需要并与其所从事业务相符,在认真填写查阅审批单并征得档案管理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二)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何种材料。
(三)人事档案只限在档案库房查阅,一般不得借出。特殊情况需要借出,须经档案管理部门批准。
(四)查阅档案人员要爱护档案,切实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不得私自将案卷折叠、拆卸调换、涂改、划道、复制,更不得遗失。
(五)查阅人员要遵守有关保密工作规定,不得随意将档案内容向无关人员泄露。如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承担相关职责。
(六)因工作需要从人事档案中取证的,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有关档案材料。
(七)对利用信函了解档案有关内容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只能提供与信函有关的项目。
(八)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亲属的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