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为业主提供服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市、县(区)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物业服务的招投标、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收费的监督管理;
(三)专项维修资金和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受理、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投诉;
(五)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六)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安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安防设施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
民政部门负责落实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参与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对物业服务企业与招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进行监督。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部门负责商品房交付使用监管工作,依法规范商品房交付使用行为;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调整的监管,协调解决因绿化影响居民生活以及绿化养护引发的矛盾。
环保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及周边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对污染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制造超过规定标准排放的污水、废气等涉及环保的投诉和纠纷进行调查处理;对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建筑施工噪声的行为进行查处。
规划部门负责在土地出让前的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中,按规定标准落实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建配套建设指标;负责查处未取得规划部门许可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破坏房屋外立面等违法行为。
城管部门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前期规划论证,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卫设施的管理。
人防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人防工程及设施维护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物价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依法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及时查处物业管理中的收费及价格违法行为。
信访部门负责协调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物业管理中的信访矛盾。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物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指导、监管。
市场监督部门负责对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同欺诈、虚假广告和无须取得许可(含批准文件)或已经取得相关许可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机械式停车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依法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维护保养、定期检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依法查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服务事项和监督电话,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制度,会同市、县(区)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具体指导、监督所辖区域内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并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物业应急维修服务等机制,设立并公开投诉电话、投诉点,接受并解决群众的投诉和纠纷,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为业主提供基本服务;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及时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矛盾和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物业管理联动机制,协调解决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拒不配合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县(区)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