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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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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我省红十字会将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金,救助经济困难的捐献人家庭或者接受人。与此同时,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的这一《条例》,还对捐献渠道及捐献人隐私保护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给予应有的尊重

器官摘取完毕应恢复遗体原貌

在人体器官捐献应遵循的“自愿、无偿”原则方面,《条例》对尊重捐献人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未经见证擅自获取器官的;未经捐献人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书面共同同意获取器官的;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的;人体器官获取完毕未对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原貌的;未经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进行人体器官分配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将被责令改正并暂停其3个月人体器官获取活动,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人体器官获取活动,所属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成立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医疗人员如有违反,将被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执业证书。

给予应有的补偿

捐献人有困难可获专项救助金

如果捐献器官,你希望得到补偿吗?“不需要,只要能帮到人就好!”在被问到这一问题时,不少有捐献意愿的市民给出了这一答案。尽管他们觉得不需要,但《条例》明确:为了救助经济困难的捐献人家庭或者接收人,省红十字会应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金。救助金由政府拨款、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构成,用于救助经济困难的捐献人家庭或者接受人。并每年向社会公布人体器官捐献救助金管理、使用等情况,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那么,如何补助呢?据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负责人介绍,根据《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人道救助办法(试行)》规定,目前我省人体器官捐献者家庭最高可获5万元补助。

给予应有的保护

泄露挪用捐献人信息将被处分

虽然死者是自愿捐献器官,但家属却不愿意以真名示人。实际工作中,不少医护人员都曾碰到过这样的案例。这些家属的想法很容易理解??怕被周围的人“戳脊梁骨”。因此,这一次,《条例》对保护捐献者及其家人的隐私特别做出了规定:明确参与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对志愿捐献登记人、捐献人以及接受人的个人信息和资料保密,不得泄露或者挪作他用。如果违反规定泄露志愿捐献登记人、捐献人以及接受人的个人信息和资料或者挪作他用的,将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此外,还明确提到: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红十字会、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的工作人员及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违反规定,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中牟取利益,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将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马上就访

昆明市民观念正在改变

因为一个意外,14岁的男孩小伦(化名)永远地闭上了眼睛。当他的父母知道孩子回天乏术时,做出了一个艰难的决定??捐献小伦的器官。去年3月6日,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OPO(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在云县人民医院完成了一肝两肾两角膜的获取。不久之后,3个挣扎在死亡边缘的生命得到了重生的希望,两个在黑暗中跌跌撞撞的人获得了光明。

“我现在70多岁,反正也是孤孤单单一个人,如果到时候身上的器官还能用的话,就拿去给有需要的人吧。”张师傅住在席子营,他一直有个心愿,就是去世后捐献自己的器官。他告诉记者,自己的视力还算好,身体也比较健康,一个人在这世上无依无靠。这阵子他一直琢磨,如果去世后还能对社会有些贡献的话,他很乐意捐献自己的器官。另一位市民朱小姐同样赞同捐献,她表示,如果真有那么一天,她会在病床上通知医院说“我愿意。”

捐献渠道

有意者可到红十字会登记

想捐献器官,该去哪里?还要办哪些手续呢?《条例》明确:各级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登记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工作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登记捐献人体器官的意愿。志愿捐献登记人有权要求查询、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回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回登记的,负责登记的红十字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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