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针对性强。该规定共49条,其中45条规定如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仅直面“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老三难”,还针对“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的“新三难”,并在第二条中明确律师的三大权利,即“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该规定提及两院三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为的有106处、“不得”作为有14处,且将时间具体到小时,而律师“可以”作为的有36处。
二、操作性强。该规定具有程序与实体上方面的可操作性。规定明确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需要查验的三份证明,同时规定办案机关不得再附加或者变相附加其他条件;关于“三类”特殊案件的会见,办案机关应“在三日以内将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答复辩护律师”等等。
三、保障全面。该规定对于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体现于律师执业活动的各个环节。从立案、会见、阅卷到参加庭审、申请执行,从程序要求到实体处理,从预约、安排到特殊情况相互协调;从保护律师庭前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到办案过程中的发问权、质证、辩论权,还有对于异常情况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乃至到对于律师庭审意见的重视等等。
四、救济措施明确。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救济措施是一项法定权利得以行使的根本性保证。该规定明确规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规定了责任主体??两院三部门以及律师协会,规定了侵权情形以及救济途径,明确规定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侵权时“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同时规定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与控告、向办案机关或其上级机关进行投诉、申请事发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协维护执业权利等等。
五、制度创新。该规定并非原有规定的简单具体化,其另一显著特点是制度创新。如探索建立网络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看守所设立线上预约平台、律师可以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庭前会议、律师与检察人员同等对待、律师与检察人员诉讼权利平等和控辩平衡、必要时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可以交流、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休庭、无罪辩护案件辩护律师可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和联动机制、建立五部门与律协的联席会议制度等等。
可以说《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是中国法治建设中律师制度顶层设计的纲领性文件,而两院三部共同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则是《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在诉讼制度方面的具体实施方案。我们希望该规定在各级司法机构得以全面贯彻和实施,这样不仅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更会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不仅会大力推动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和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还将会对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产生深远而积极的影响。
相关解读: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权利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提出,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
《规定》主要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多个方面来保障律师的权利。
会见权方面,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阅卷权方面,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诉讼代理人经检察机关许可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调查取证权方面,律师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证据,包括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告知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要及时审查。
《规定》要求检察机关要主动听取律师意见,对于书面意见,检察人员必须审查,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在追责方面,《规定》提出建立完善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检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焦点1:审查律师会见许可应3日内答复
《规定》: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在侦查阶段,律师提出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要严格审查决定是否许可,并在三日以内答复;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通知律师可以不经许可进行会见;侦查终结前,许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会见时,检察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
【解读】防止特别重大贿赂案“扩大化”
在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毛洪涛代理的多起贿赂犯罪案件中,大部分案件他在提请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都会以属于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情形而不让会见,后来他得知其中多数案件都没有达到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情形的定罪标准。
“这种变相不让会见的情形是比较普遍的。”毛洪涛认为,目前多数检察机关对于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情形都存在“扩大化”,这给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带来问题。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邹佳铭同意毛洪涛的观点。邹佳铭称,刑诉法规定的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情形中,有一种是贿赂数额在50万以上。但在她办理的案件中,很多时候检察机关无法确定具体数额,但他们一般会套用这个数额不许可律师会见,这种情况已经被滥用。
邹佳铭称,造成当前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检察人员的观念问题,如果他们不能树立保障律师会见权这样一个观念,没有具体的惩罚措施出台,即使规定三日内答复,在操作上也可能会出现“难实现”的情况,个别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很可能会架空这个规则,所以最高检应制定具体的惩戒条款,避免这种情况。
焦点2:应安排律师三个工作日内阅卷
《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诉讼代理人经检察机关许可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检察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安排律师阅卷,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
【解读】应明确调同步录音录像规定
毛洪涛称,在他的印象中,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律师阅卷一般不会遇到很大阻力,但如果律师要求检察机关提供同步录音录像材料,多数检察机关都会拒绝。
邹佳铭称,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当律师发现侦查机关可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讯逼供时,会要求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进行非法证据排除,但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一般都不会提供。她曾代理一起刑案,进入一审程序后检察机关坚决不提供同步录音录像,到二审后在很大的压力下才提供,她发现这起案件存在变相刑讯逼供行为。
据邹佳铭介绍,目前的录音录像有一大部分是侦查机关的选择性录音录像,比如在变相刑讯逼供时有遮挡等情况,真正客观的录音录像应该引进第三方专门录像,防止出现选择性录音录像。
邹佳铭表示,《规定》对检察机关安排律师阅卷的时间上进行细化规定,这是一个进步,不过还应该在确保律师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方面有更加细化的规定,以防止非法证据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