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已于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10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10月30日
法释〔2015〕2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10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2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本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