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换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二)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四)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来源和用途,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适当决定;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审议批准物业服务合同;
(八)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自第一个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经业主代表提议可以成立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业主代表提议后十五日内,指导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一般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业主代表三名。筹备组的组长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三条
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业主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制作表决票和选票,并在业主中推选表决票、选票的发放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二)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三)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做好会务准备工作;
(四)确认业主的身份及其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
前款规定事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十四条
筹备组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具体人数,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第十五条
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通知送达全体业主。会议通知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六条
采用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应当在公示期满七日内组织人员根据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发放与回收表决票和选票,并做好签收与登记工作,并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除首次会议以外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占建筑面积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提议应当附上提议业主本人的签名、联系电话、房屋栋号室号、投票权数。
业主委员会应当核实提议业主身份;无法核实业主身份的,提议无效。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服务的实施情况;
(二)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管理规约的实施,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整理、保存物业相关图纸、档案以及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所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按照本条例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规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