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区档案
(一)组织出面办理的,按规定程序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二)个人携带档案申请存档的,区分情况办理:
1、所属企业处于生产经营状态的,联系企业,由企业将档案收回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2、已改制的企业(含区属集体企业),联系企业主管部门,由企业主管部门办理档案转递手续。其中:所属企业为工信委各行办主管的、工作人员或当事人无法与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建立联系的、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不出面办理档案转递手续的,由劳动关系科出具档案转移通知单后办理。
3、档案曾在档案中心保管,因调转未成功申请存档的,档案中心直接接收。
4、档案存在疑问的,向局存疑档案研判领导小组申报,按研判结果办理。
二、外地档案
1、档案保管在各级组织(含专门档案保管机构)的,由档案中心出具调档函,档案转递到档案中心后,与申请存档案人联系办理。
2、个人携带档案申请存档的,本省内的档案原单位封条完好,且档案材料不存在疑问的,直接接收;封条不完好(含未密封)或存在疑问的,向局存疑档案研判领导小组申报,按研判结果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