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文小编整理了关于宁夏最新工伤赔偿标准、宁夏最新工伤赔偿项目表等相关知识,可供参考!
制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序号 | 项目 | 标准 | 备注 | 渠道 | |||||||||
1 |
工伤医疗费 |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三目录 | 发生工伤或旧伤复发,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与受第三人伤害民事赔偿医疗费不重复享受,但可补足差额。 |
工伤 保险 基金 | |||||||||
2 |
工伤康复费 |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 | 经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在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康复。需延期的,报自治区劳鉴委确认。 | ||||||||||
3 |
辅助器具配置费 |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 经劳鉴委确认后,在自治区辅助器具定点机构配置,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确定。 | ||||||||||
4 |
停工留薪期待遇 | 执行《宁夏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工伤医疗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鉴定科适当延长,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工伤待遇。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
用人 单位 | |||||||||
5 |
工伤住院治疗及康复 | 伙食补助费 | 区内 | 15元/天/人×实际住院天数 | 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具体标准参照《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
工伤 保险 基金 | |||||||
区外 | 30元/天/人×实际住院天数 | ||||||||||||
6 | 交通费 | 区内 | 往返交通费按长途汽车和火车硬座及以下标准凭票据报销,不含出租车票。 | ||||||||||
区外 | |||||||||||||
7 | 住宿费 | 区外 | 办理住院期间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最多支付3天,凭住宿发票报销。 | ||||||||||
8 |
生活护理费 | 完全不能自理 | 职工月平均工资×50%/月 | 从劳鉴委确认的次月起,以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按月支付。 |
工伤 保险 基金 | ||||||||
大部分不能自理 | 职工月平均工资×40%/月 | ||||||||||||
部分不能自理 | 职工月平均工资×30%/月 | ||||||||||||
9 |
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 | 一级27个月 | 二级25个月 | 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
工伤 保险 基金 | ||||||||
三级23个月 | 四级21个月 | ||||||||||||
五级18个月 | 六级16个月 | ||||||||||||
七级13个月 | 八级11个月 | ||||||||||||
九级9个月 | 十级7个月 | ||||||||||||
10 |
伤残津贴 | 1-4级 | 一级 | 本人工资×90% | 从鉴定的次月起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退休停发。且用人单位以伤残津贴为标准为其全额缴纳养老、医疗、生育保险费。 |
工伤 保险 基金 | |||||||
二级 | 本人工资×85% | ||||||||||||
三级 | 本人工资×80% | ||||||||||||
四级 | 本人工资×75% | ||||||||||||
5-6级 | 五级 | 本人工资×70% |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单位按月发放,并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
用人 单位 | |||||||||
六级 | 本人工资×60% | ||||||||||||
11 |
一次性结清 工伤待遇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一级35个月 | 二级32个月 | 工伤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结清待遇并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患职业病的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 |
工伤 保险 基金 | |||||||
三级29个月 | 四级26个月 | ||||||||||||
五级22个月 | 六级19个月 | ||||||||||||
七级15个月 | 八级12个月 | ||||||||||||
九级9个月
| 十级6个月 | ||||||||||||
12 | 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 | 一级35个月 | 二级32个月 |
用人 单位 | |||||||||
三级29个月 | 四级26个月 | ||||||||||||
五级22个月 | 六级19个月 | ||||||||||||
七级15个月 | 八级12个月 | ||||||||||||
九级9个月 | 十级6个月 | ||||||||||||
13 | 一次性生活护理费 | 按照护理等级标准,一次性支付72个月的生活护理费。 | 经劳鉴委确认享受护理依赖的 | 工伤 保险 基金 | |||||||||
14 | 一次性辅助器具配置费 | 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一次性支付8个月工伤辅助器具配置费。 | 经劳鉴委确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 | 工伤 保险 基金 | |||||||||
15 | 一次性异地安家费 | 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一次性发费6个月的安家费(含交通、食宿费) | 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安家的。 | 用人 单位 | |||||||||
16 |
因工死亡待遇 | 丧葬补助金 | 职工死亡时上一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 |
工伤 保险 基金 | |||||||||
17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职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
18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 | 职工本人工资×40%/月 | 由经办机构核定资格,从工亡次月起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工资。 | |||||||||
其他亲属 | 职工本人工资×30%/月 | ||||||||||||
孤寡老人或孤儿 | 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 ||||||||||||
19 | 停工留薪期内工亡待遇 |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 |||||||||||
20 | 一至四级停工留薪期满死亡待遇 | 一至四级工伤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 |||||||||||
21 | 再次工伤待遇 |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按照新伤残部位鉴定的新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鉴定的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 |||||||||||
22 | 职工失踪待遇 |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亲属领取工亡待遇后失踪人又出现的,已领取的工亡待遇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由经办机构依法追回。 | ||||||||||
停止享受工伤待遇三种情形 | 工伤职工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工伤治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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