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人员因工死亡的(含1至4级因工伤残后死亡),享受以下赔偿:
1、丧葬费为6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鉴定为1至4级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4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造成伤害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或视同工亡)的,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再一次性由补充工伤保险支付20万元工亡补助金。
如果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所有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能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如果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其近亲属享受(1)规定的待遇。
如果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享受(1)、(2)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