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一至四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21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备注】:
①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
②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③伤残津贴按月发放,同时不定期进行调整。
五至六级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16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22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18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36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30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备注】:
①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②经伤残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④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⑤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至十级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7个月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13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10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伤残为7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级伤残4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20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16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伤残为12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级伤残8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备注】:
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②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亡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倍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供养亲属抚恤金=30%或40%X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
【备注】:2017年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