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标准
工伤职工经评残确认为全部护理费
工伤职工经评残确认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其护理费分别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以下待遇
1.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其标准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2.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标准一级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3.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标准享受待遇
1.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标准五级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工资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2.伤残程度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伤残人员,企业难以安排适当工作且本人自愿,可由企业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
3.因工致残被评为七至十级的伤残人员,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经企业同意的,按伤残等级和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七级25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5个月,十级10个月
职工因工死亡,其亲属享受待遇
1.丧葬补助金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标准发给。具体标准为:无供养亲属的,48个月;有供养亲属的,供养一人者52个月,供养二人者56个月,供养三人及三人以上者60个月。符合第十八条规定在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50%发给;
3.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超过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其亲属享受待遇
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3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他待遇。
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人民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退回。
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参加东营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已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且经过东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办理材料
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工亡待遇申请材料
1.参保单位工伤事故报告单;
2.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诊断证明书(加盖医院核对章);门诊医药费单据(原件),须附相应门诊处方及用药明细;门诊检查费用单据(原件),须附相应检查结果报告单;住院病历(加盖医院核对章);住院收据(发票原件)及住院费用清单;
4.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医的,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
5.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用人单位应提供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有关结论性证明;
6.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效户籍证明。
7.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身份及供养证明;
8.工亡职工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伤保险参保职工工伤伤残待遇申请材料
1.《东营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医疗终结通知书》
2.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效户籍证明;
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医疗终结申请
5.提供生效的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及劳动能力鉴定费收据。
办理流程
在《工伤认定书》生效及医疗终结后,参保单位可向工伤保险科申领工伤医疗费、工亡待遇。由工伤保险科根据《山东省医疗、工伤药品目录》等核发待遇
办理地址及时限
办理时间
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鉴定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办理地点
东营市河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海宁路德盛街交汇处北
广饶县劳动社会保障局
地址:人民路203号
电话:(0546)6453020
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复兴路39号
电话:(0546)2521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