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从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肇庆市将实施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切实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等文件关于适时合理调整工伤保险费率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合理调控工伤保险基金结存规模,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进行阶段性调整。
据悉,从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肇庆全市执行原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规定的一、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率进行阶段性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由按工资总额0.5%、1%、1.5%三个档次,分别相应调整为0.4%、0.8%、1.2%。我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期间,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仍按照我市社保年度内原有的政策规定执行。
【相关知识扩展】
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
由于各行业在产业结构、生产类型、生产技术条件、管理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表现出不同的职业伤害风险程度,为了体现保险费用公平负担,许多国家都是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差别费率,我国亦同。[3]
我国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2003年10月2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在行业划分、费率确定、费率浮动三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该通知“关于费率确定”部分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