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参考《2013年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根据《统计公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关数据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310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4833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8923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4600元;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3868元。
杭州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年龄≤60周岁
城市居民残疾赔偿金=39310×20×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8923×20×伤残赔偿指数
60<年龄≤74周岁
城市残疾赔偿金=39310×[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周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8923×[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周岁)]×伤残赔偿指数
年龄≥75周岁
城市残疾赔偿金=39310×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8923×5年×伤残赔偿指数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43868÷12×6=21934元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a.受害人残疾
年龄≤18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24833(14600)×(18岁-被扶养人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人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18<年龄≤60(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被扶养人生活费=24833(1460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人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20年
60<年龄≤74
被扶养人生活费=24833(14600)×[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人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年龄≥75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24833(14600)×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人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b.受害人死亡
年龄≤18周岁被扶养人生活费=24833(14600)×(18岁-被扶养人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人的人数
18<年龄≤60(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被扶养人生活费=24833(1460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人的人数×20年
60<年龄≤74
被扶养人生活费=24833(14600)×[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人的人数
年龄≥75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24833(14600)×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人的人数
5、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收入;无固定收入按最近三年平均工资;否则按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标准;仍不能证明则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算。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年龄≤60周岁
城市居民死亡赔偿金=39310×20年=786200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8923×20年=378460
60<年龄≤74
城市居民死亡赔偿金=39310×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8923×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年龄≥75周岁
城市居民死亡赔偿金=39310×5年=196550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8923×5年=94615
10、住宿费=150元/天×天数
11、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根据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凭相关票据和证明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