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省上精神,我市决定从1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
此次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范围是: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按月领取养老金和按月领取退休金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的调整。
调整标准为:
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90元;
二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82元;
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73元;
四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65元;
五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57元;
六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部分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103元,大部分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470元,完全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838元。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4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3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月。此次调整预计5月底将全部补发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