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或停缴工伤保险费的,县地税部门要依法追缴,依法追缴前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8号)的规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有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行为,且不能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限期内改正的企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3、《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由于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而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