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后用人单位没有追偿权
案情摘要
6月27日下午14时许,在安徽省宣城市A公司院内,驾驶人宋某驾驶货车(在人保财险安徽亳州市分公司投保)在运货出仓的过程中不慎将厂房墙体刮倒,墙后的一名工人高某不幸被砸身亡。事故发生后,辖区派出所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即介入,经现场调查取证,分别出具了事故证明和现场调查报告。因受害人高某生前系A公司员工,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未办理工伤保险),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A公司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一次性赔偿受害人近亲属79万元。
7月,A公司以追偿权纠纷为由,将肇事车驾驶人、该车被保险人以及人保财险亳州市分公司起诉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A公司对受害方的垫付款54万余元。
保险公司抗辩
人保财险亳州市分公司积极应诉,并在庭审抗辩时指出,本起事故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侵权法律关系,二是劳动合同关系。受害人高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动者进行工伤赔偿是其法定义务,其向侵权人追偿缺乏法律依据。至于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权利,只能由受害人近亲属行使,用人单位无权行使。
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采纳了人保财险亳州市分公司的抗辩观点,裁定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又撤回了上诉,一审裁定生效。
点评
本起事故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基于侵权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二是基于劳动合同的工伤保险赔偿法律关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即工伤赔偿和损害赔偿。
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未办理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工伤赔偿。侵权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向侵权人行使,用人单位无权行使,如果用人单位能行使所谓“追偿权”的话,实际上是剥夺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权利。本案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裁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