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镇人社发(2015)185号)
从1月1日起,全市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以下标准执行: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0.8%;用人单位属二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1.6%;用人单位属三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2.4%。
2.关于调整常州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
考虑到我市各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存在较大差异,将我市一类行业、二类行业、三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设置成三档(见附表),其中:市本级按第一档基准费率标准执行,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可视当地实际情况,报各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选择适用档次标准。
档次 | 一类行业 | 二类行业 | 三类行业 |
第一档 | 0.8 | 1.6 | 2.4 |
第二档 | 1 | 2 | 3 |
第三档 | 1.2 | 2.4 | 3.6 |
3. 上海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全文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
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在基础费率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确定。浮动费率分为五档,每档幅度为缴费基数的0.5%,向上浮动后的最高费率(基础费率加浮动费率)不超过缴费基数的3%,向下逐档浮动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基础费率。浮动费率每年核定一次。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