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辽阳最低工资标准及调整最新修订版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7〕235号)精神,综合考虑全市城镇居民生活费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决定调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由1200元调整为1420元;
(二)辽阳县、灯塔市由1020元调整为13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由10.8元调整为14元;
(二)辽阳县、灯塔市由9.5元调整为11.8元。
调整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