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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实习生工资扣税标准【及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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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实习生工资扣税标准

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实习工资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按照《税法》第四条和第六条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实习生工资税的计算:

新个税法规定,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工资薪金适用七级超额累进制,具体如下

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起征点是3500,计算方法是: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35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缴税.

级数应纳税所得额-3500税率(%)速算扣除数(元)

1不超过1500元30

2超过1500元至4500元10105

3超过4500元至9000元20555

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251005

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302755

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355505

7超过80000元4513505

二、实习生个人所得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500元的5%0

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25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125

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375

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1375

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3375

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6375

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10375

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15375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实际收入-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2000元/月。

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速算扣除数为12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37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3375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

附上《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税前扣除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税前扣除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包括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第四条企业按照财税〔2006〕107号文件规定支付给在本企业实习学生的报酬,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扣除。

第五条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对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第七条企业虽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如出现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税收政策的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因企业主体消亡或学校撤销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

第八条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给实习生支付的报酬,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九条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条企业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依照税收规定的工资税前扣除办法进行管理。实际支付的实习生报酬高于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的,按照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扣除;实际支付的实习生报酬低于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报酬税前扣除。

第十一条企业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实行备查制,即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但企业日常管理中必须备齐以下资料供税务机关检查核实:

(一)企业与学校签订的实习合作协议书;

(二)实习生名册(必须注明实习生身份证号、学生证号及实习合同号);

(三)实习生报酬银行转账凭证;

(四)为实习生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付凭证。

第十二条企业因接受学生实习而从国家或学校取得的补贴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的监督管理,对企业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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