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本市将实施新修订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原2003年版的《办法》已经实施十多年,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施行后,原《办法》中的很多条款,已经被新出的法律法规所覆盖;实践中亦有不少新问题亟须规。今天高考查询网就来简单对比一下新旧办法主要的不同之处。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分析:办法适用范围的增大,新办法主要是为了适应《劳动合同法》的变化。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分析:增加了工资的列举,无太大变化。
七、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分析:增加了“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的表述,更加符合实际操作,很多企业工资发放是有固定日期的,不太可能在解除合同当日支付工资,按照约定处理有利于实际操作。
九、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分析:增加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排除项,“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在计算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时应予以排除。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该部分工资确实不属于常规情况下的工资,但也有可能导致个别单位故意将原本固定的工资予以拆分为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等以变相降低基数。
十、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
分析:删除了原“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不符合实际的规定。
十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企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分析:增加了80%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规定一致。
十二、企业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计件定额应通过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
在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休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企业组织的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支付工资,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休息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分析:一是计件定额应按照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也就是最好通过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来确定。二是明确了部分公民休假的节日,未休假的不用支付加班费。
十四、日工资按月工资除以每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
分析:法定节假日也是计薪的,所以月平均计薪天数从20.92调整为21.75。一年365天减去104天的双休日,除以12,得出21.75天。
十五、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分析:新增条款,非典、禽流感导致了大批人员被隔离,劳动者在隔离期间没有收入是不行的,完全靠政府也是不行的,只能让单位承担一些社会责任。
二十一、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以及安排劳动者加班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规定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还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分析:适应《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二十三、企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引起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消企业原决定,并且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调解、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其标准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数。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分析:增加了调解期间的工资也需要补发,而且工资标准明确为劳动者本人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这里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应该是包括年终奖、加班工资、上下班交通补贴等特殊工资的。
二十四、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工资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且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分析: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