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实施就业优先战略,首先要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公益性岗位是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主要载体。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仅2013年就要求全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由2012年的1万个增加到6万个,安置就业困难人员6万人,要求市、区县各部门加快推动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由于公益性岗位界定、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性质和公益性岗位政策不完善等因素,导致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存在诸多问题。笔者通过对岗位开发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推动公益性岗位工作健康发展。
一、现状
(一)政府的主导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投资或政策扶持,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而设置的岗位,政府在公益性岗位开发中应占主导地位。但事实上,无论是社会单位,还是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都是根据本单位职能、工作或一定时期特殊任务而设立岗位,并不一定都是从整体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只不过是符合公益性岗位要件而已。并且,设立岗位多少是根据本单位财政状况、收入来源决定。政府在公益性岗位开发中没有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没有进行统筹规划和开发,由社会单位和社区自主行为,或由人力社保部门引导而为。
(二)公益性岗位的界定比较模糊。公益性岗位一般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政策扶持,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包括社会单位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公益性岗位。政策上虽然对公益性岗位作出了界定,但比较笼统模糊,特别是社会单位的公益性岗位,也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符合公共利益服务需要,都存在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同样的岗位,有的区县将其纳入公益性岗位,有的区县没有纳入;同一区县,有的单位将其纳入,有的单位没有纳入;相同单位,有的将其纳入公益性岗位,有的将其纳入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社区虽然不是政府投资为主,但符合公共利益服务需要的服务性岗位需求和类别不断增多,对新增的服务项目和岗位是否纳入公益性岗位范畴没有明确界定,有的岗位不是所有社区都设立。等等。
(三)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较窄。按照目前政策,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难人员”局限于城镇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城镇“低保户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以及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四类人员。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还包括三峡库区移民、城乡残疾人员和未安排工作的城镇复员退伍军人等。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几类人员主要集中到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和城镇低保户家庭两类人员。一是“零就业家庭”政策范围较窄,登记失业人数很少。二是高校毕业生仅限于毕业两年内,且农村户籍高校毕业生因《重庆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限制,难以办理失业登记。
(四)岗位开发和人员的管理脱节。《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了公益性岗位工作职责,但人力社保部门对岗位开发、人员招收、工资待遇和岗位及人员管理却没有最终决定权。公益性岗位用工和人员管理比较混乱,主要表现在:一是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五花八门,不伦不类。由于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性质模糊,公益性岗位政策的特殊性,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但却要签订劳动合同,全市也没有统一或规范的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二是用工方式多样化。既有全日制的,又有小时制的,也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制的;既有专职的,也有兼职的。三是工资标准不规范。根据社区和单位收入确定工资标准,部分未达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个别社区直接将岗位补贴作为全部工资,不另外增加工资。四是人员管理松散。特别是对小时工作制或以公益性岗位为灵活就业方式的兼职人员。五是岗位补贴资金使用混乱。有的用于工资或弥补工资不足,有的用于购买劳动工具或劳动保护用品,有的用于配置办公设备,有的用于工作宣传、交通费和其他补贴等,也不排除挪用或套取资金。五是不能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政策的界定,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工作受伤不能叫工伤。现行公益性岗位参保政策中,只规定了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没有将工伤保险纳入,虽然个别区县在实际操作中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严格意义上讲,公益性岗位参保应该参加五项社会保险,包括生育保险,因为公益性岗位高校毕业生有这种情况。
(五)公益性岗位和人员稳定性年差。由于政府统筹开发力度不够,社区和社会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比重较大,导致问题多,隐患多。社区和社会单位公益性岗位确有公益性服务功能,有“公”的一面,但勿容否认,社区和社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也有“私”的一面。用工方式灵活,工资标准不高,听从管理,既解决了人手不足问题,减少用人成本,又易于甩包袱,而且还可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可谓“一举多得”。正因为“私”的一面,公益性岗位开发和人员安置出现短期行为。一方面,工资待遇低,工作辛苦,留不住人;另一方面,突击性工作和临时任务完成,补贴享受期满便取消岗位,随时放人。
(六)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参保存在障碍。参加社会保险是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条件之一,但现行社保政策中,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不具备单位参保主体资格,地税社保征收系统中也无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税务识别代码,全市也没有统一参保方式。为解决参保问题,各区县各显神通,分别以社团、民办非企业、居委会、个人身份、虚拟单位和委托社保所等方式变通解决参保。导致处理参保前社保遗留问题也复杂多样。
(七)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偏低。公益性岗位政府投资是主体,但岗位补贴标准低,社会单位每人每年2000元,社区每人每年5000元,并且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单位有财政支撑姑且不论,但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组织,几乎无收入来源,无财力支撑。岗位补贴5000元基本用于就业困难人员工资,社区有其他收入工资就高点,如果无其他收入就只靠这5000元,月均416元,为忠县最低工资标准1150元的40%,相当于低保标准。社会单位公益性岗位有限,就业困难人员宁愿吃低保也不愿到社区公益性岗位劳动,公益性岗位就业积极性不高,吸引力不强。于是社区和环卫、市政园林等单位不得已大量使用超龄人员和农村妇女。
二、问题的原因
(一)政府统筹开发力度不够。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是全社会共同责任,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主体和主要责任则在于政府,也只有政府统筹开发才能有效推动,单靠人力社保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动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目前全市未形成由政府统一开发公益性岗位,统一安置和管理就业困难人员格局,由各区县、各部门和各社区自主行为,造成开发的岗位稳定性不强,就业不稳定。
(二)公益性岗位政策不完善。重庆市公益性岗位政策施行已几年时间,在实施过程中全市人力社保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虽然不断探索,但由于该项工作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全市至今未出台《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政策在等待完善,导致公益性岗位界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性质、岗位购买标准、工资标准、参保方式、参加险种、补贴时限和就业困难人员管理等方面问题继续规范。
(三)未实现岗位全额购买。设立公益性岗位,主要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服务需要和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开展的是非盈利性活动。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承担了岗位开发、人员安置和组织公益性劳动任务,却几乎无收入来源,社会筹集资金能力也有限,体现政府投资和政府扶持的就只有岗位补贴,每人每年5000元,社会单位则更少,没有实现政府全额购买岗位,最多是半购买状态。
(四)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性质模糊。严格意义上讲,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既不属于社会团体,又不属于民办非企业,也不属于群众自治组织,加上成立组织的不规范性,造成了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性质、资格主体和地位的尴尬,只有人力社保部门认可,其他部门基本不认可。由于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不具备参保主体资格,尽管有的区县将其办理了社团登记或民办非企业登记,以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名义参保,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又无法提供规范的审批文件和组织成立验资报告,无法办理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无法开设银行账户。
(五)基层政府对公益性岗位开发重视不足。一方面,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是职责所在,而且还有考核任务。另一方面,随着民主进程,“民强官弱”,基层政府最担心解聘就业困难人员时,对工资待遇、经济补偿、社保补贴和工伤等问题纠缠不休,尽管许多要求是没有政策依据,甚至无理取闹。加上岗位不是全额购买,政府还要“倒贴”。在矛盾和疑虑中,在政府没有实现全额购买岗位情况下,基层政府对社区和社会单位设置公益性岗位呈放任状态。
三、对策及建议
(一)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地位作用,对全市、区县(自治县)公益性岗位统筹规划。统筹岗位开发,统筹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统一人员管理办法,避免各单位、各社区自行其事,岗位设置混乱、用工混乱、人员管理混乱。对各部门、各社区岗位设置和用工实行备案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外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对优先安置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困难人员,数量达到所使用编制外人员总数的一定比例,给予表彰奖励。
(二)加大公益性岗位资金投入。按照忠县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每人每月1150元,加上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每人每年5500元,购买1个公益性岗位每年需要投入19300元,如全县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700人,则每年需要1351万元,全市安置6万人,则需资金11.58亿元,数额不大,均可以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进一步完善公益性岗位政策。早日出台《重庆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公益性岗位范围,扩大就业困难人员覆盖人群,明确各部门在公益性岗位开发、人员安置和管理职责,明确岗位补贴资金使用范围,保障最低工资待遇标准,提高岗位补贴标准,延长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时限,解决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参加社会保险问题,全市统一参保模式。保障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四)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发挥单位和社区作用,准确掌握本辖区公益性岗位数量和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做到场地、岗位、人员、职责、工作“五到位”。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大对公益性岗位监督检查力度,防止“有岗无人、有人无事”,甚至虚设岗位,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现象。加大对社会单位、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资金使用监管、检查和审计力度,专款专用,健全完善资金使用台账,坚决查处和杜绝违规使用、挪用、截留、骗取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和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