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5年11月1日起,湖州市调整最低月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湖州市实际,此次调整为: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最低月工资按省定第二档标准由1470元调整为16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2元调整为15.2元。德清、长兴、安吉三县最低月工资标准按省定第三档标准由1350元调整为153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0.9元调整为13.8元。
据介绍,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