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80元/月(63.4元/日)。
二、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4元/小时。
此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此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
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