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事业单位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三种类型。在很多人的意识中,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旱涝保收”,最具“含金量”,只要干好工作就能“衣食无忧”;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则需要想尽办法去创收,员工感觉“压力山大”。
此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之间的工资分配水平差异也比较大,业内分析认为,主要原因是事业单位没有严格执行相关工资制度改革办法。
这一局面将于今年7月1日起发生改变。《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正常的增长机制就是跟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可比人员的工资水平及其变动以及物价的变动等情况来安排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的增长,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能够共享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同时使他们的收入与其所提供的公益性服务、绩效的好差挂钩,得到其应得的劳动报酬。
我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我国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改革始于2006年,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关于工资的第四次大的改革。此次工资改革办法的确定,充分考虑各类工作人员资历等条件的差别,使公务员工资适当拉开不同职务、不同级别之间的差距,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其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相联系。
长期以来,机关与事业单位一直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且多年来,我国对事业单位的工资管理也是随着公务员工资的调整做出安排,两者走的是同一条路径。
而如何落实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是接下来要面临的一道难题。对此,苏海南开出了一剂良方:“公务员的工资调整在《公务员法》里讲得很清楚,就是要参考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情况来相应调整,所以现在很重要的是要建立健全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调查制度,了解社会平均工资的变化情况,据此安排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的调整,在参考机关工资水平及其调整的基础上,相应安排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调整。”苏海南说。
这也就意味着,工资增长机制出台后,事业单位的工资调整将不再简单由政府决定,而是跟机关一起由政府参照市场可比人员工资水平及其变动来决定。可以预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平均工资的调整,以及物价的变化幅度等,事业单位的工资水平将逐步增长,并与社会可比人员工资水平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