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优化政策环境打造人才集聚洼地
(1)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政策。出台《自贡市创新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意见》等5个文件,从公开招聘、编制管理、岗位管理、职称评审、薪酬分配等方面实施人才管理“放管服”改革,将区县行政机关和乡镇机关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设置方案核定权下放至区县。
(2)建立专业技术人才激励机制。印发《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创办(领办)企业试点的意见》,突出职称评审改革“放宽标准、部门联审、畅通渠道”三大特色,上半年185名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同比增长117.65%。
(3)强化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青年劳动者技能培训行动、农民工技能提升计划,举办中德航空燃机制造、汽车机电维修试点8个班次,开展中德养老护理项目三期7批次;研究出台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意见,启动第二批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工作。今年以来,完成职业技能培训7800余人次,新增技能人才6600余人。
自贡市人才安居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保障体系,集聚优秀人才助力全国老工业城市转型升级示范区和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根据《关于实施盐都人才新政策的意见》(自委办发〔2017〕8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高层次人才是指:按照《自贡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经认定并在管理服务期内的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四类人才;市本级引进储备的高端人才;市属国有企业、纳税关系在我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人才。
第三条 坚持“突出高端、统筹推进”原则,采取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分层次、多渠道实施人才安居保障。特殊人才安居保障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负责制定人才公寓需求计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审核安居保障资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投集团和相关部门配合,负责统筹市本级人才公寓房源筹集、管理,通过新建、配建、购置等方式打造一批人才公寓,实现房源有序补充、人才拎包入住。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条 按照人才所属类别,采取安家补助、人才公寓、安居补贴等方式,对高层次人才实施安居保障。
第六条 安家补助。市外引进,来市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经审核可给予安家补助。
(一)一类、二类人才,最高100万元/人;
(二)三类人才,最高50万元/人;
(三)市本级引进储备的高端人才,最高30万元/人。
第七条 人才公寓。高层次人才家庭(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面积标准为60-120平方米。
(一)一类、二类人才,120平方米左右,可持续租住,全额补贴租金;
(二)三类人才,90平方米左右,可租住5年,补贴50%租金;
(三)四类人才,60平方米左右,可租住3年,补贴50%租金;
(四)市本级引进储备的高端人才,市属国有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人才,30?60平方米,可租住3年。
第八条 安居补贴。高层次人才家庭(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且未入住人才公寓的,可根据人才类别按如下标准发放安居补贴,连续补贴3年。
(一)一类人才,3000元/人?月;
(二)二类人才,2000元/人?月;
(三)三类人才,1000元/人?月;
(四)四类人才,800元/人?月;
(五)市属国有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人才,可按博士600元/人?月、硕士300元/人?月给予安居补贴,连续补贴3年。用人单位可适当匹配。
第九条 同时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的高层次人才,可选择人才公寓或安居补贴其中一种安居保障方式,不能重复享受。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按层次较高一方标准确定。
第十条 其他未纳入以上保障范围的全日制博士、硕士、大学本科毕业生等人才,各区县、各部门、各用人单位可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给予保障。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申请安家补助、人才公寓、安居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携技术、项目到我市创业,并已完成工商登记;
(二)家庭(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5年内无住房登记交易记录;
(三)未在我市享受过其他购房优惠政策,如房改房、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及其他人才住房优惠等。
第十二条 用人主体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和纳税关系在我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外引进的方式为市委、市政府统筹安排,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实施或委托用人单位自主实施。
第十三条 申报、审核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自贡市人才安居保障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资料,一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查;
(二)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验证,审查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提交主管部门审核;
(三)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并确定人才安居保障资格;申请人未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情况由申报单位提供;无房证明及住房登记交易情况由产权登记部门提供;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后,按申请安家补助、人才公寓、安居补贴等不同保障方式,分类送市委组织部备案;
(五)申报安家补助、安居补贴的,由市委组织部集中报审通过后,纳入人才专项资金安排。安家补助由市委组织部集中发放;安居补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年申报、集中发放。
申报入住人才公寓的,由市委组织部报审通过后统筹配租。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离开本市或不再与本市用人单位履行工作协议,以及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所享受的安居保障待遇即时终止。
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期满,所享受的安居保障待遇从期满下月起自然终止。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享受人才安居保障政策后,其家庭(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购买自有住房的,应于签订合同当月向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
引进人才服务未满五年,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须在七日内向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安家补助须按比例退回。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六条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在申报时,须确保填报信息和所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凡个人提供虚假资料、单位出具不实证明的,一经发现即行取消相关待遇。已享受的安家补助、安居补贴,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规定时间内未追回的,用人单位先行垫支后向相关申请人追索。
第十七条 对存在恶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为,违规申请、申报人才安居保障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追究责任。相关情况抄送人民银行自贡中心支行(征信科)。
第十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申报受理、资格审核、房源筹集、资金使用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高新区、各区县可根据实际制定辖区人才安居保障办法,通过新建、配建、购置等方式推动人才公寓建设。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视情况进行修订。以往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