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出台《张家界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聚焦引进、培育、扶持人才及团队引进,力争将张家界打造成为区域人才数量集聚度高、人才智力贡献率大、产业发展融合度好、具有吸引力的“人才高地”。
根据《办法》,张家界市人才引进对象主要针对两院院士、省“*”等高端人才;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技术职务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一流大学或拥有一流学科大学的优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研发能力强、技术精湛或具有特殊才能的实用型人才。《办法》明确,对入选的创业创新团队给予100万元至300万元的团队资助,个人最高给予78万元购房、安家、生活补助,特殊人才还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据了解,该《办法》顺应了张家界作为旅游城市对文化旅游人才的需要,将全国旅游业青年专家、中国影视大奖获得者、中国戏剧奖?梅花奖获得者、外语高级导游、省十佳“金牌”讲解员等列为引进对象。同时,还首次将职称、学历不高,但实战能力强的实用型人才纳入引进范围,并将经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录用或聘用的符合引进条件的人才纳入了政策支持范围。
张家界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张家界是国内外知名的旅游目的地,当前,正在大力实施“对标提质、旅游强市”战略和“11567”总体思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着力打造全国首批全域旅游示范区,迫切需要集聚各类人才。为加快建成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根据《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张家界人才行动计划加快建成全域旅游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张发〔2018〕1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人才引进工作按照“服务发展、按需引进,用人单位为主、简化程序,区分层次、质量优先”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或社会组织从市外引进人才。各区县、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参照执行或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章引进对象
第四条引进对象必须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团队)。
第五条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必须是具有省级及以上先进技术、科研成果或发明专利,且3年内能够实现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有3至5名核心成员的人才团队;团队领军人才是企业的主要创办人和主要股东,占股比例不低于30%;团队拥有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市场开发等专业人才。
第六条人才引进对象按层次区分为ABCD四大类别:A类为两院院士、省“*”等高端人才;B类为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层次人才;C类为急需紧缺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一流大学(或者拥有一流学科的大学)优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等;D类为企业(社会组织)引进研发能力强、技能精湛或具有特殊才能的实用型人才(具体分类标准见附件)。引进外国专家或海外(含港澳台地区)留学生参照上述标准进行对应认定。
第三章引进方式
第七条个人全职引进。对符合引进条件的专业人才,一般采取考试与考核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择优引进,办理引进手续。
第八条个人非全职(柔性)引进。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通过设立首席专家、特聘工程师、技术顾问及开展项目合作、短期兼职、技术入股、联合攻关、组建技术创新联盟等方式,采取“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的方式汇集各方面的优秀人才。
第九条团队引进。通过项目引进、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引进以行业领军人才为主要成员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支持知名高校、先进教育机构在我市联合创建社会实践基地或联合办学,推动校地战略合作。
第十条支持和鼓励用人单位通过“人才交流、高校引进、招商引进、购买服务”等渠道引进人才。注重通过项目建设或社会机构引才,必要时可组织有关用人单位组团到高校或招聘会引进人才。积极引进、培育和孵化猎头公司等人才服务机构,与国内外知名的人才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对社会人才服务机构引才,按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依协议支付引才费用。鼓励在发达地区、知名高校或海外设立人才(引进)工作联络站。支持举办重点产业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或高端人才交流活动。
第四章引进程序
第十一条个人全职引进程序。
党政机关引进:经公务员(选调生)考试程序招录到党政机关工作经认定符合引进条件的,可按规定比照享受有关经济待遇。
事业单位引进:引进AB两类人才免于考试直接考核引进;引进C类人才免笔试直接面试引进。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聘用到事业单位工作经认定符合引进条件的,可按规定比照享受有关经济待遇。
国有企业引进:按《国有企业补充人员暂行办法》(张组发〔2018〕13号)等规定执行。
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引进:按市场化程序进行。
个人全职引进具体操作规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个人非全职(柔性)引进程序为:先由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才签订引进协议,再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
非全职引进人才仅适用于A、B1两类人才。
第十三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程序为:创新创业团队向市科学技术局报送申报书,由市科学技术局初审确定候选团队,通过评审确定考察团队,并对团队进行考察和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提出拟入选团队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五章政策待遇
第十四条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事业单位空编后,用于人才引进的编制数应当不少于50%(科研院所不少于70%),保证人才引进的编制需求。事业单位在引进A、B1类人才时,用人单位如有空余编制,机构编制部门可以按有关规定特事特办。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对A、B两类人才可按政策规定特设岗位;特设岗位所聘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到其他岗位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后,特设岗位自动取消。
第十六条全职引进人才,按规定享受安家费、购房补助等政策待遇。
1.职级待遇。事业单位引进A、B两类人才,可实行人才与用人单位协议工资制度,协议工资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管理。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可按相关规定分别享受七级职员、八级职员职务经济待遇;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经认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分别享受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经济待遇。
2.享受安家费、购(租)房补助和生活补助(具体见附件)。
3.企业(社会组织)引进的D类人才,其个人在我市缴纳的所得税由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进行全额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
落实安家费、购房补助和生活补助所需经费按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其它事业单位、企业或其它机构(含中央、省驻张单位)分别由本级人才发展资金承担100%、60%、30%,其余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非全职(柔性)引进人才的政策待遇。柔性引进人才的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确定。主要包括:
1.劳务报酬。可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合同工资制、项目工资制、成果工资制,由用人单位支付。
2.按引进人才的层次、服务时间和创新创业绩效情况,由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3万?30万元的创新创业支持资金。
3.在科技项目立项、科技成果奖励等方面,享受我市现有人才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支持引进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在本市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由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创新创业支持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台,由市科技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10万?50万元后补助。科技创新平台可优先承担国家、省、市三级科技项目。
第十九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政策待遇。
1.入选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给予100万?300万元团队资助。资助资金由产业项目补助和团队生活补助构成,分别占70%和30%。
2.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团队成员个人在我市缴纳的所得税予以全额补助,每人每年最高可补贴3万元。
3.省级以上科研院所在张设立分支机构的,可比照享受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待遇。
落实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政策待遇所需经费从本级财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给引进的人才发放人才服务“绿卡”,按有关规定享受子女就近入学、免费进景区、医疗保健、人事档案管理、落户等方面的优待服务,优化人才服务“VIP”窗口建设,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二十一条招商渠道引进的人才经用人单位申报、市商务局审核、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比照享受相应的人才引进政策待遇。
第二十二条引进的人才享受有关政策待遇按照不重复享受、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
第六章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明确服务方式、服务岗位、服务期限、工作职责、工资待遇、违约责任等,聘用合同服务期限不低于5年;非全职引进原则上不低于3年(每年服务时间不低于1个月或按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引进人才团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方职责、服务期限(不低于5年)、支持政策、资金使用方式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建立培养使用机制。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引进人才制度。对引进的青年人才,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其指导老师,推行“师徒”培养模式;有针对性的开展引进人才岗前培训、专业研修和学术研讨等培训交流活动;鼓励支持引进人才在实际工作中成长才干,对符合相关条件表现优秀的应当优先提拔使用。加强对引进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深入开展“爱国奋斗”精神教育,大力推荐优秀的人才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加强海外引才安全保护防范工作。积极开展“文艺沙龙”等联谊活动,增强感情认同。广泛宣传人才引进政策、先进典型,着力构建远者来、近者悦的人才发展生态。
第二十五条推行动态调整机制。对引进的人才,由用人单位制定考核办法,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对履职不力、违反约定或违规违纪违法的人才,采取解除或终止引进协议、追缴有关款项等方式依法依规依纪进行处理。对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对工作未按约定完成项目进度、双方合作中止、创业企业离张或弄虚作假等情况,采取暂停资金发放、取消相关待遇或追缴有关款项等方式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人才引进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市委编办、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部门应当采取精简引进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等方式,切实保障和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各用人单位应当有效履行人才引进工作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将人才引进工作纳入全市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述职的重要内容。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对用人单位引进、培养和使用人才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对工作优秀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对在人才引进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的,或因工作不力造成人才严重浪费或流失的,要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