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职工办理退休流程
1、企业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职工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后,应于当月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待遇审批手续。
2、企业携带退休职工档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填写的《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审核传递单》,到市社保中心企业养老保险科审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3、企业持市人社局退休审批表、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审核传递单、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材料到市社保中心综合业务科办理缴费数据审核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审核手续,并由综合业务科终止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作核转处理,须经办人签字。达不到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要求补缴的,由综合业务科设定补缴计划,转基金征缴科缴费;本人不愿意补缴的,经审核同意后,由综合业务科做终止医疗保险关系处理。
4、职工本人到市社保中心服务大厅退管窗口采集指纹。
5、企业养老保险科根据档案材料和计算机中的数据,计算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打印退休(职)待遇计算表,交企业劳资人员复核。
6、企业劳资人员复核无误后,在审批表上签字认可。
7、每月末,由企业养老保险科科长复核本月新增的退休人员及养老保险待遇,并转交分管主任审核签字,转入养老金社会发放程序。
关于退休证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退休证的颁发是我国国家给予老年群众的合法权益,享受应有待遇,这是*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在社会公共场合是具有一定作用的。同时,作为年轻群体也应当尊重老年群体,切勿出现伤害老人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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